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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石化“6·18”爆炸事故調查報告
發布時間:2023-05-22 10:49:40      點擊次數:693

331日,上海市政府批復同意《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“6·181#乙二醇裝置爆炸事故調查報告》,該事故導致1人死亡,1人受傷,直接經濟損失約971.48萬元。經調查,對上海石化原董事長、現總經理、副總、安全經理等20人進行責任追究。

 

一、事故經過

 

202261720時,1#乙二醇裝置進行交接班,運行情況正常。運行丙班值班長陳平,精制工段內操(裝置控制室操作員)班長李順杰、外操(裝置控制室外操作員)張月淵、田震、張磊,氧化工段內操班長嚴軍新、外操朱峰、葉鑫等11人當班。

618348分左右,田震在精制塔T-450區域巡檢時,聽到“砰”的一聲異響,發現管道P-4507上的換熱器E-453工藝水出口管道彎頭處噴出大量熱蒸汽(約104攝氏度),立刻通過對講機報告給李順杰;李順杰和張月淵趕到現場查找泄漏點,現場彌漫熱蒸汽,無法靠近確認泄漏點位置。

與此同時,1號控制室內嚴軍新發現DCS系統(集散控制系統)內環氧乙烷吸收水流量計FRC312顯示“低低流量”報警,尾氣回收壓縮機C320聯鎖停機,立即向陳平報告,并安排朱峰去檢查流量計FRC312上游的閥門FV312,安排葉鑫去查看廢氣焚燒爐B-1910的運行情況以確認壓縮機C320運行情況。

陳平接報后,在確認閥門FV312正常后,通過調取DCS趨勢圖發現精制塔T-450液位低,懷疑精制塔T-450系統出問題,于是立即安排嚴軍新降低氧化工段(精制塔T-450上游工段)負荷,其通過對講機從李順杰處得知現場無法確定泄漏位置,遂到2號控制室外北側(距離泄漏地點約30米左右位置)查看,發現精制塔T-450周圍全是熱蒸汽,陳平要求現場的2名作業人員撤離,同時要求2號控制室做好1#乙二醇裝置停車的接料工作,后回到1號控制室發出系列指令,繼續指揮現場處置。

DCS記錄顯示,34800秒(為DCS時間,比北京時間快26秒,下同),精制塔T-450塔釜液位迅速下降。35400秒(DCS時間),氧化工段OMS(氧氣混合站)開始降低負荷(乙烯進料流量和氧氣流量下降)。356分(DCS時間),精制塔T-450進料流量開始下降。35830秒(DCS時間),塔釜泵G-450A通過現場操作按鈕關停。35900秒(DCS時間),精制塔T-450再沸器E-450的蒸汽流量下降。4時許,精制塔T-450塔釜液位下降至0,側線再沸器E-452至預熱器E-333的流量顯示為0,精制塔T-450塔釜內靈敏板溫度顯示105.13攝氏度。精制塔T-450塔釜出口流量(G-450AE-453的塔釜液流量)為94.7/小時(因塔釜泵G-450A已停運,塔內靜壓將塔釜內環氧乙烷壓出)。40442秒(DCS時間),OMS(氧氣混合站)緊急停車。40600秒(DCS時間),精制塔T-450塔釜出口流量(塔釜泵G-450AE-453的塔釜液流量)為79.44/小時。41435秒(DCS時間),精制塔T-450進料調節閥FV4520關閉,回流泵G-451B因現場可燃氣體報警聯鎖停運。

在現場協助停泵的張磊聞到刺激性異味,感覺喉嚨痛、頭暈,隨即報告陳平。陳平通過對講機要求張磊把精制塔T-450西南側約45米左右的消防炮打開(環氧乙烷與水稀釋比例需達到1:24相對安全),同時要求外操人員立即全部返回1號控制室,準備佩戴空氣呼吸器到現場排查泄漏點。

42435秒,精制塔T-450區域發生閃爆起火。陳平清點人數,并指令1號控制室人員撤離到2號抗爆控制室。42830秒,精制塔T-450發生爆炸(塔釜內環氧乙烷存量約50噸),爆炸產生的飛濺物引發衛五北路管廊(見圖51#位置)、金一路管廊(見圖52#位置)、儲運部汽油罐T-134罐頂部(見圖53#位置)、烯烴部B節點管廊(見圖54#位置)管道共4處著火。爆炸導致乙二醇裝置界區外衛六路西側管架上的氮氣管道(DN80)脫落,在該處車內休息的上海魯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魯重公司)駕駛員魏中海(圖55#位置)撤離過程中被脫落的氮氣管道砸傷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乙二醇裝置操作工葉鑫在撤離過程中受傷。

 

二(er)、人員傷亡和(he)直接經濟損失

 

(一)人(ren)員傷亡情況(kuang)

事故造成1人死亡,1人重傷。

1.魏中海,男,48歲,20222月與魯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從事貨物運輸工作,在事故中死亡。

2.葉鑫,男,32歲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外操,從事乙二醇操作工作,在事故中重傷。

 

(二)直接經濟損(sun)失情況

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971.48萬元。其中,上海華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(華審字[2022]126號)認定,該起事故造成物料和相關設備損失為849.52萬元。事故善后及醫療費用為121.96萬元。


三、事故(gu)原(yuan)因


(一)直接原(yuan)因

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塔釜至再吸收塔T-320的管道P-4507由北向南第三夾具處發生斷裂,管道內工藝水(約104攝氏度)大量泄漏,導致塔釜內溶液漏空(約68.37噸)后,環氧乙烷落到塔釜底部,沿管道P-4507斷口處泄漏至大氣中,遇點火源起火爆炸。大火導致塔內環氧乙烷發生自分解反應,造成環氧乙烷精制塔爆炸。

 

(二)間接原因

1.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

上(shang)海石化(hua)公司未(wei)(wei)牢固樹立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發展理念,沒有處理好(hao)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(chan)與(yu)經濟效(xiao)(xiao)益之間的(de)關系,重效(xiao)(xiao)益,輕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,未(wei)(wei)能落實(shi)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(chan)主體責任,未(wei)(wei)能有效(xiao)(xiao)督(du)(du)促從業(ye)人員(yuan)嚴格執行本單(dan)(dan)位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(chan)規章(zhang)制(zhi)度及(ji)操(cao)作(zuo)規程(cheng);單(dan)(dan)位主要負責人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(chan)履職不力(li),未(wei)(wei)有效(xiao)(xiao)督(du)(du)促、檢(jian)查(cha)本單(dan)(dan)位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(chan)工作(zuo),及(ji)時消除生(sheng)產(chan)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事(shi)故隱(yin)(yin)患(huan);公司相關部門(men)檢(jian)查(cha)監督(du)(du)不夠(gou),未(wei)(wei)對違反制(zhi)度情況進行有效(xiao)(xiao)監管;相關從業(ye)人員(yuan)未(wei)(wei)嚴格落實(shi)崗位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職責,消除生(sheng)產(chan)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事(shi)故隱(yin)(yin)患(huan)不徹底,安(an)全(quan)(quan)(quan)(quan)意識淡薄(bo)。

2.安全風險辨識不到位

上海石化公司開展的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專項評估不到位,未辨識出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系統循環工藝水管道泄漏、塔釜溶液漏空后,環氧乙烷泄漏的爆炸風險;未評估出管道P-4507堵漏打夾具部位突發泄漏引發的后果;未分析氯離子對不銹鋼管道焊縫造成的應力腐蝕影響;未組織分析泄漏重復發生的原因,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。

3.設備完整性管理不規范

未嚴格執行上海石化公司《設備、管道帶壓堵漏技術管理規定》,“實施帶壓堵漏的每條管道泄漏點一般不得超過二處”,在不到3米長的受壓管道上采用打夾具的方式進行了4處帶壓堵漏;對管道泄漏部位臨時應急處理后,未及時對管道進行修復;未按照上海石化公司《上海石化變更管理辦法》,對管道P-45074處泄漏部位進行帶壓堵漏作業實施變更管理。

4.廠區封閉化管理存在漏洞

魯重公司貨車司機17日下午進場配送貨物,作業結束將車停在廠區內,在車上休息。撤離時,被掉落管道砸中死亡。

 

四、事(shi)故責任(ren)(ren)的認定以(yi)及(ji)對事(shi)故責任(ren)(ren)者的處理建(jian)議

 

(一)對(dui)事(shi)故責(ze)任者的認定及處理建議(yi)

1.顧清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設備運行管理組組長。違規在管道P-4507上實施3處以上帶壓堵漏作業,管道“帶病”運行直至斷裂;違規補簽《設備變更申請審批表》;未組織分析管道重復泄漏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,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
2.吳海君,中共黨員,時任上海石化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,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。安全生產履職不力,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,有效督促、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建議市應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。

3.管澤民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總經理。安全生產履職不力,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,有效督促、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,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

4.金強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副總經理,分管公司設備動力管理工作。安全生產履職不力,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,對公司化工部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失管失察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

5.金文敏,中共黨員,時任上海石化公司副總經理,分管公司工藝管理、安全生產工作。督促隱患治理不力,對化工部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失管失察。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

6.劉祥春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副總工程師、設備動力部總經理。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,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,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違規帶壓堵漏失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。

7.張利軍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生產部副總經理(主持工作)。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生產運行安全風險辨識、隱患排查督促檢查不力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。

8.李衛東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安全環保部總經理。吸取事故教訓不到位,未有效推動HSE管理體系在基層落實落地,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多次違規實施帶壓堵漏失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

9.周銘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總經理。安全生產履職不力,對裝置安全風險辨識不充分,對老舊裝置風險排查組織不力,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,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多次違規實施帶壓堵漏失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0.盛立新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黨委書記、副總經理。履行安全生產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”不力,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監督不到位,落實HSE體系考核不嚴格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。

11.劉方軍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副總經理。對制度執行監管不力,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多次違規實施帶壓堵漏失管,對管道重復泄漏問題不重視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撤職處分。

12.蔣偉兵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副總經理。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,對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生產運行安全風險辨識、隱患排查督促檢查不力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過處分。

13.陳葉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安全總監兼安全管理科科長。對乙二醇聯合裝置管道泄漏隱患管理不到位,對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系統安全風險辨識不足,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,對裝置多次違規實施帶壓堵漏失管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4.王建英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設備科科長。未正確履行設備管理職責,對制度執行監管不力,未有效督促帶壓堵漏制度的宣貫培訓,對乙二醇聯合裝置管道帶壓堵漏未實施變更管理,對管道泄漏部位臨時應急處理后未及時組織對管道進行修復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5.周崎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生產技術科科長。對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系統工藝安全風險辨識不足,隱患排查不徹底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6.黃震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主任。安全生產履職不力,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,監督檢查不到位,對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系統安全風險辨識不足,隱患排查不徹底,對多次違規實施帶壓堵漏視而不見,對裝置管道多次泄漏未組織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解決措施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撤職處分。

17.范順君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黨支部書記、副主任。履行裝置安全生產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”不到位,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到位,未吸取事故教訓,未指出并制止裝置在P4507管道違規實施帶壓堵漏,對環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統安全風險識別不足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8.鐘祥烽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設備副主任。違反崗位職責和企業規章制度,違規審批裝置管道P-4507帶壓堵漏方案,導致管道“帶病”運行直至斷裂,執行變更管理規定不到位,對管道重復泄漏問題不重視,未組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降級處分。

19.張海濤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乙二醇聯合裝置生產副主任。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,違規審批裝置管道P-4507帶壓堵漏作業許可證、作業任務書,對環氧乙烷精制塔T-450系統安全風險辨識不足,未組織分析解決裝置工藝波動問題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,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。

20.陳俊,中共黨員,上海石化公司行政事務中心治安防范科副科長(主持工作)。未落實企業安全管理規定,對臨時入廠車輛違規停放監督檢查不到位,建議給予警告處分。

上(shang)(shang)海石化公司及其(qi)上(shang)(shang)級公司對上(shang)(shang)述人員及其(qi)他相(xiang)關責任人員依據企業管理(li)規定給予處理(li),處理(li)結果報市應急局。

 

(二)對事故責任單位(wei)的認定及處理意見

上(shang)海石化(hua)公司未嚴格(ge)落實(shi)安全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和相關文件(jian)要求,未能深(shen)刻吸取事故(gu)教訓(xun),有(you)效開展風險(xian)辨識和采取管控措(cuo)施,及(ji)時發現并(bing)消除事故(gu)隱患,有(you)效督(du)促從業人員嚴格(ge)執行本單位(wei)的安全(quan)(quan)生(sheng)產規(gui)章制度(du)及(ji)操(cao)作規(gui)程。

建(jian)議市應急局(ju)依(yi)據相關法律法規對(dui)上(shang)海石化公司(si)給予行政處罰。建(jian)議市應急局(ju)、市經(jing)濟信(xin)息化委、市市場監管局(ju)對(dui)上(shang)海石化公司(si)進行安全生產約(yue)見警示談話,并出(chu)具《事故預防建(jian)議書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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